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行为规范,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、准则的总称,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。包括行为规则、道德规范、行政规章、法律规定、团体章程等。
裁判规范是“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发生量变以后所形成的规则”。
所谓行为规范,就是规范一个人可以做什么,不可以做什么。所谓裁判规范,可以理解成一种标准——比如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界定,对无民事权利人和具备民事权利人的界定,这就属于一种裁判规范。
裁判规则和裁判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。裁判规则通常是指在具体比赛或活动中,裁判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,它更侧重于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操作指导。而裁判法,则更偏向于法律法规层面,是对裁判行为的更高层次、更普遍适用的规范,它可能涉及到裁判的权限、职责、权利保障等方面。
因此,可以说裁判规则是裁判法在具体场合下的应用和体现,而裁判法则为裁判规则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依据。两者在内容上既有重叠,也有各自独特之处,共同构成了裁判行为的规范体系。
今年2月的一天,男子姚某因欠下数万外债,翻到武汉地铁1号线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,后经工作人员劝阻并报警得救。该事故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,沿线各占30多万乘客滞留。据报道,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
经笔者检索,因自杀或扬言自杀的行为而被判刑的,这不是首例。早在2014年就有人同样因自杀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刑!
早前案例
判例案号:(2014)沪铁刑初字第102号
审理法院:上海铁路运输法院
判决书显示,2014年2月21日9时45分许,被告人唐乙在上海市轨道交通3号线淞滨路站从站台跳入轨道道床,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,威胁地铁工作人员并要他们不要追来。尔后,唐乙爬上轨道防护墙,拿出一把菜刀抵在自己的脖子上,扬言要自杀,导致三号线列车双向停运,大量乘客滞留在淞滨路站站台。后唐乙在民警的劝说下,情绪逐渐稳定并放下手中菜刀,民警立即上前将唐乙制伏并抓获归案。
被告人唐乙的行为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、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,导致三号线停运近66分钟,并对多个轨交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,破坏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。
自杀行为法律简评
首先,自杀是个人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,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自己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。但是,法律排除了因自杀而获得某些救济赔偿的权利,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杀行为排除了认定工伤的可能,同样普通的人身保险也会约定排除自杀构成保险事故的情况,因此不能获得保险理赔。
其次,自杀不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或其他损失,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甚至是刑事责任。如在上述案例中,当事人自杀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已经超越了自己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范围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另外,特殊自杀行为。以相约自杀等为名,诱骗或逼迫他人自杀的,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,一方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,均可能构成犯罪,要负刑事责任。
结语
从法律上将,自杀可以,但不要影响到其他人。最后,借用百度图片一句话:这个世界虽然不完美,但我们仍然可以疗愈自己,坚强地好好地活下去!
以上信息来自笔者头条文章,主要从是否构成犯罪角度考虑,希望能有帮助,谢谢!
谢谢邀请!
首先,自杀是不犯法的,毕竟人死亡后,也就自动取消刑事责任了,规定自杀犯法就没有意义了。
虽然自杀不犯法,但是如果你自杀没死掉,又因为自杀行为引起的一系列后果,如果涉及犯罪的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一般刑事行为的话涉及:危害公共安全罪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等
比如,你抱着炸药在公共场合自杀,如果自己没死,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,刑期很重。
轻一点的话,那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进行拘留并处罚金。
所以,一般自杀没死只要不妨碍或者危害到其他人,是无罪的。如果搞大了,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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